一,法律上的保管合同。第一: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。
1、保管人的义务
(1)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,(2)亲自保管义务 ,(3)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,(4)返还标的无及孳息的义务 (5)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。
2、寄存人的义务
(1)支付保管费的义务:注意保管人的留置权,(2)寄存人的告知义务。
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,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,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。
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,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。
(6)责任承担:
①保管期间,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、灭失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,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第二:相关法律: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。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保管是无偿的。 宁波停车棚 宁波车棚 宁波摇蓬 |